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文是为了做好“六稳”工作、落实“六保”任务,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研究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限制,在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》中提出进一步放宽内销征税时限,由每月申报,调整为长可按季度申报,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,大大减少了加贸企业办理内销手续的次数,这必然极大地节约了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成本,同时,这一政策也必将大大提高企业办理内销业务的整体效率,对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销路,渡过疫情负面影响的难关,继续健康发展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。明确具体海关监管要求,让广大加工贸易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。